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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斯某某赌博案)_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铁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3121********001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原新疆喀什市**县**局退休干部,户籍地:新疆喀什市**县**镇,住新疆乌鲁木齐**区**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罪,经哈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哈密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哈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哈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涉嫌赌博、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移送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哈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被不起诉人斯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在尹某某喀什**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内,多次组织他人以“AJK”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赌场内参赌人员赌资累计18万元,斯某某、尹某某二人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4.1万元,并提供烟、水、饭等服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斯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尹某某多次组织他人聚众赌博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初,根据法律规定,赌博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即追诉时效期限截止日期为2019年初。侦查机关对斯某某赌博犯罪事实的立案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已超出对斯某某犯赌博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不追究斯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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