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斯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71********,藏族,文盲,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雅江县,住雅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6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斯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斯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上交一支疑似小口径步枪,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公(甘)鉴(痕)(2020)21179号枪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的民用、制式5.6mm“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本院认为,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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