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单位新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33398001****,单位地址住所新丰县**镇**村**小组,现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新丰****有限公司总经理,联系方式:1362245****。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承包新丰县**镇**村***小组**山段后,于2014年6月23日注册成立新丰****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被不起诉单位新丰****有限公司名义在该林地上建造养鸽场,非法占用农用地41.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该地植被和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根据广州碳汇林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现场41.6亩林地的原有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新丰****有限公司在新丰县**镇**村**小组**山段,在建造养鸽场过程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新丰****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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