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新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65290109********。单位地址阿克苏市**路**酒店**楼。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新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不起诉单位新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财务负责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与阿克苏**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新疆**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发生劳务派遣用工服务的情况下,采取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合同、挂靠协议、资金回流、收取开票手续费(管理费)的方式,为上述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5份,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工程服务,开票金额12097087.42元,开票税额362912.58元,价税合计12460000元。新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照5.26%-5.8%的票点,共收取3家单位的开票费用663454元,向税务局缴纳税款(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税附加、印花税)536454元,非法获利1270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刘某某已上缴违法所得127000元。
本院认为,新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新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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