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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新疆某某矿业公司)_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单位新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617,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住所新疆伊宁县**公路**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0037,汉族,专科毕业,新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新疆伊宁县****矿业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7月25日被新疆森林公安局天山西部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01********0037,汉族,专科毕业,新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市,住新疆伊宁市**花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9年7月25日被森林公安局天山西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森林公安局天山西部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单位新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柯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新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取得林地使用许可,就擅自越界,在与原三岔沟排渣场许可使用林地区域东侧相连接的林地上,擅自倾倒片石废渣,造成大面积林地被废渣掩埋。2017年8月伊宁林管分局对该矿业下达停工通知。

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鉴定新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伊宁林区17林班38小班林地83611平方米(约为125.4亩),地类为灌木宜林地,林地类型为其他林地,涉案地块被矿渣掩埋,原有植被已不存在,整个山沟被填埋,林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与涉案地块相比,其相邻林地植被完整,物种多样性程度高,其孕育物种、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及净化空气等生态功能较强。

本院认为:1.犯罪单位新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地块存在“一地两证”的问题,该单位办理了临时草场许可,但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性质、权属不明;2.案发后,经与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积极对破坏的林业资源进行了补偿性修复,恢复面积超过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100余亩;3.伊宁县人民政府函告我院:新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系我县民营龙头企业之一,为地方财政收入、解决本地劳动力就业和贫困户就业、支持慈善事业、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家少捕慎诉)的要求;4.犯罪嫌疑人柯某某、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两高”“两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对犯罪单位新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柯某某、直接责任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新疆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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