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方某宣,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上犹县社溪镇**。2019年12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宣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凌晨零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宣醉酒后驾驶粤C1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我市坦洲镇工业大道由坦洲镇政府往汇昌红绿灯方向行驶,途经汇昌酒店红绿灯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宣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4.7mg/100mL。
2019年12月21日,被不起诉人方某宣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宣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方某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宣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等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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