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仙游县**中学高三学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3时许,同案人颜某某(已起诉)与同案人俞某某(另案处理)因为债务纠纷在仙游县枫亭镇步行街“乌煎道”奶茶店发生口角后,双方相约到仙游县枫亭镇建国村溪边一处祠堂打架,随后同案人颜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案人卢某某、林某甲、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与同案人俞某某纠集的许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方某某(已作相对不起诉)等人到达约定地点后,先由颜某某与方某某单挑,后在场十几人使用拳脚互殴,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同案人颜某某、林某甲、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9月2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林某乙、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黄某某及同案人颜某某、林某甲、方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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