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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串通投标案)_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团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团风县,住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团风县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对外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为了承接该项目,借用湖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加投标,双方约定中标后,工程由方某某承建,按中标价的1%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为了确保湖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方某某先后联系了湖北**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庚建设有限公司、湖北**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出借资质参与该项目投标,约定由方某某支付一定的费用(2000-3000元不等),各公司配合湖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投标标书由各公司自己制作、投标报价由方某某确定。2018年7月3日,湖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3009227.89元的投标报价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团风县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团风县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报告、团风县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工程评标结果公示湖北**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欣**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易某某、徐某某、陈某甲、沈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付某甲、胡某某、付某乙等证人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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