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19〕10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临湘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分3次从王某某处购买了《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以下简称“两证”)50余份,木材运载量2000立方米,交易金额30000元;分2次从刘某某处购买了6份“两证”,木材运载量200立方米,交易金额1800元。方某某将自己购得的“两证”卖给张某某12份,与潘某某交换使用12份,9份用于在湖北省枝江市白洋林业管理站办理木材转运手续,然后将自己经营的木材销往外地,非法获利人民币60270元。经鉴定,方某某购买的“两证”均系伪造证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赃款人民币60000元。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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