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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19001990*****,原系东莞市**镇**村委会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拘留,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缺钱,在东莞市**镇一广场附近路段将其本人办理的**区**数码店的营业执照以1000元卖给“兄弟”(另案处理)。2020年8月,方某某又因缺钱,在**镇一广场附近路段将其本人办理的东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1500元卖给“兄弟”。经核实,上述公司没有开具纳税账户。案发后,方某某已退赃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书证: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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