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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9********,汉族,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由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凌晨,方某某驾驶赣******轻型箱式货车从广丰区霞峰镇往广丰区城区方向行使。当日凌晨4时许,车辆行使至广丰区**镇**村村邵家附近路段时,与对向直行由刘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6日,经广丰区交警大队认定:方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方某某案发后具有主动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同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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