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94********,汉族,本科文化,武冈市**乡**小学教师,群众,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3时许,方某某驾驶湘E7****小型轿车沿武冈市武威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金龙山庄”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潘某甲驾驶搭载孙子潘某乙的湘EG****普通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潘某甲当场死亡、潘某乙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方某某委托他人拨打了“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武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方某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甲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方某某赔偿了潘某甲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15000元,死者潘某甲的儿子潘某丙及女儿潘某丁出具了谅解书,对方某某表示谅解;方某某就伤者潘某乙的赔偿已与伤者父母协商好,潘某乙的父母出具了谅解书,对方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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