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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淮南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大通区******号。被不起诉人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08时50分许,方某某驾驶皖D*****/皖D****挂重型半挂车,沿滁州市滁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滁定路航天文件柜厂路段靠边停车时,碰撞路下行人刘某某,致刘某某死亡。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被处警民警带回调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亦如实供述。

案发后,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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