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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正阳县*********,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豫Q*****大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道***处附近(确山县普会寺乡境内),在超越前方同向任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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