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正阳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7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豫Q*****大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道***处附近(确山县普会寺乡境内),在超越前方同向任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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