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2********,汉族,专科毕业,锡林浩特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市**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案发时主动报警且积极抢救受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