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二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62********,汉族,专科毕业,锡林浩特市**,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市**家属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案发时主动报警且积极抢救受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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