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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二部刑不诉〔2020〕85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乡**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驾驶浙G01****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藕塘园路某某东向西行驶,17时30分许,车行至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下张家村藕塘园路文化活动中心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方某乙、方某丙发生碰撞,造成方某乙受伤(经金华市广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11日死亡)、方某丙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方某甲现场拨打了110和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后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方某甲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8日和8月18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和被害人方某乙的家属、被害人方某丙分别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侦查机关提供并经本院审查查明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车辆保险材料、门诊病历、死亡记录、火化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方**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方某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某某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查笔录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某某且认某某,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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