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62********,汉族,专科文化,国家**总局济南市**局主任科员,住本市天桥区**路**号**号楼**号。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市中区经四路364号院内驶出准备向西左转弯时,适遇李某某(女,殁年78岁)沿经四路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步行至此,其车车前部与李某某接触碰撞后,其车右侧车轮又将李某某拖带辗轧,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作用致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同年8月10日,方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案发后,方某某与保险公司共赔偿李某某家属1105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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