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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传播性病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0〕30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号因盗窃于2006年3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赌博于2020年1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于2020年7月1日晚上,在台州市路桥区通达小宾馆一房间内向向某某卖淫一次,收取嫖资人民币300元;于2020年7月8日21时许,在台州市路桥区通达小宾馆一房间内向向某某卖淫,因向某某阴茎不能勃起而未遂,收取嫖资人民币400元;于2020年7月17日凌晨,在温岭市泽国镇牧南村会客来商务宾馆8610室向向某某卖淫一次,收取嫖资人民币200元。经医院诊断,方某某案发时仍患有性病梅毒。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9进45分许,在温岭市火车站附近被温岭市公安局牧屿警务区带回警务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性病病情较轻,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00元现金,移送温岭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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