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北京工作期间网购了一辆二手雅马哈牌摩托车,为方便加油,在网上购买了一套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和车牌。2019年5、6月份,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将该辆摩托车运回衡水市桃城区。2020年4 月17日,衡水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工作人员在衡水市桃城区政通街巡逻时对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及其驾驶的挂有京BE****牌照的摩托车进行盘查,在其摩托车车座下储物格内当场查获其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其伪造机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伪造证件的主观恶性较小,没有使用该伪造的证件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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