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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5********,汉族,大学本科程度,中共党员,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利用担任东阳市**局下属**局工作人员,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的监督检查的便利,帮助李某某(另案处理)查询他人的房产注册登记及抵押查封等信息,每月从李某某处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经查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帮助李某某查询共计16条,收到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现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已全额退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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