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68800********的信用卡,后该卡透支消费,截止2018年09月06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52308.20元,后经过银行多次催收,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超过三个月未还款。
2019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方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退清全部透支本金。
经审查认定的证据:
1. 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的户籍资料、银行报案书等书证:
2. 证人仲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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