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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北省通山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伙同潘某某(已判)、邬某某(已判)在路桥区**大道**号**按摩店多次组织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违法活动。其中方某某负责记账、客人接待、房间安排以及小姐的安排等服务。另查明方某某正在哺乳未满一周婴岁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认定方某某参与期间该卖淫场所卖淫女人数超过二人以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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