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319**********,*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住乌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2019年8月13日10时许,饮酒后驾驶新G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从乌苏市****有限公司行驶至乌苏市**路**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139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0.8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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