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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住广东省台山市川岛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J***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吉利大道西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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