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区**镇**村**。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20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区**路与**交叉口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41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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