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徽州区**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方某某酒后驾驶皖J****2号小型轿车,由黄山市徽州区南山路往徽州一中方向行驶,驶至徽州区滨河南路与南山路交叉口路段,被执勤民警临检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方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4mg/100mL,随后方某某被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鉴定,方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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