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社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川S9****二轮摩托车经过本区后埔东滨路宝德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送至东南医院酒后看护室抽血并进行酒精检测。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14mg/100ml。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前科劣迹等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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