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吉A*****号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在长春市绿园区长春市**看守所对面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门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 67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