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23〕29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51973********,**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广播电视台电视导演,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后驾车上路行驶,从凤岭南路如意坊出发,行至南宁市青秀区凤岭南隧道东侧出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案发时方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2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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