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30227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唐山市路北区**中心**,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里**楼**号。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2日2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醉酒后驾驶冀B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龙泽路朝阳道口300米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19.8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主动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和相关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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