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2014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06****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平林路平林桥东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