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Z8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油漆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现住黄山市休宁县**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时53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新安北路北路口至徽山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前科记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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