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324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住宣化区**镇**小镇二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京Q1****号北京牌小型汽车,系在**中学附近饮酒后,由西向东行驶至洋河南镇原宣化县二中附近,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03mg/100ml。其供称系在附近饭馆与家人吃饭饮酒,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我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本人真诚悔罪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其林不起诉。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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