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瓦工,现住常州市**镇**巷**路**号(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D9****号白色雪弗兰牌小型轿车沿常州市常焦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常焦线东青实验学校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8毫克/100毫升。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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