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1〕11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建德市莲花镇**村**号。2021年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53.9mg/100ml)驾驶浙A8****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70号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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