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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01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20年5月8日晚上21时21分左右醉酒后驾驶川A*****小型轿车行驶至郫都区两友路新合路路口时被交警现场挡获。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经电话通知后到郫都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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