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小型轿车,沿青羊区西三环路三段内侧辅道由武青桥往苏坡立交桥方向行驶,23时51分,当方某某驾车行驶至青羊区西三环路三段内侧距玉宇路约50米处时,被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方某某进行现场测试和对方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31毫克/100毫升和125.3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系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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