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号**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1月4 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饮酒,扔提供其所有的号牌为鄂A*****的白色奔驰牌小型轿车供王某某驾驶。王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该车,载乘不起诉人方某某等人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森林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至点睛学校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18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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