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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明知朋友周某某(已起诉)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苏NB5***小型轿车给周某某驾驶,周某某驾车附载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家行驶至沈阳路与临安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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