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29006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村**组**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村,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10月07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与二机厂交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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