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48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浙江省**市**区****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AX1****的小型轿车从淳安县******往******方向,21时13分许,途经******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值为128mg/100ml,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