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0时40分,方某某驾驶海口00****号牌二轮电动车,在万宁市万城镇纵一路市医院急诊科前路段处,与由纪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碰撞,造成方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查发现,方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在万宁市人民医院对方某某抽血后送往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83mg/100ml,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经万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中方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更明
书 记 员:吴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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