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楼**单元**号,居住地同上,为淮南市八公山区**中学退休教师。持C1E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1时04分,方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蔡新路与紫金山路交口100米处时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八公山大队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8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20年4月16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6.4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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