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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0时35分许,方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沙荷路园山风景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4.7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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