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4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9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镇**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0时35分许,方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园山街道沙荷路园山风景区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4.7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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