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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95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1271989********,汉族,文化酒店职员,住淳安县**镇**小****本案于2020年12月1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方某甲饮酒后驾驶皖JB9****号小型轿车从本县**路驶往**方向。21时30分许,途经**路与**路口处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方某乙24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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