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在绥阳县城驾驶贵C6****号小型轿车从大十字往汇源桥方向行驶至解放中路富万家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96.9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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