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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北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的小型轿车从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家中出发,逆向行驶至莆田市秀屿区**镇**村**路段时,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精呼气含量为82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2.63mg/100ml。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加重情节,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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