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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刑不诉〔2023〕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号,20116月1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2020年4月10日,因赌博被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3月8日19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衢州市衢江区**路与**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鉴定,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2023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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