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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龙里县公安局拘传。

本案由贵州省龙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2时许,方某某酒后驾驶贵J****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龙里县谷脚方向往龙里县城方向行驶,于22时08分行驶至210国道2348公里加800米处,该车前部碰撞停驶于道路右侧的贵A****7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后又碰撞停驶于道路右侧的贵J****8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方某某受伤。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83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某某在他人报案后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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