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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1********,汉族,大专文化,住扬州市邗江区**路**号**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1时6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酒后驾驶苏KV****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扬州市蒋王收费站入口匝道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mg/100ml。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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